[2020/6/15]
投資境外保單 金管會示警

工商時報 彭禎伶 、 魏喬怡

境外投資型保單賺比較多?金管會列舉四大風險,即不受國內法規規範、不受安定基金保障、不易了解英文保單內容、不能抵稅或免稅,呼籲消費者不要輕易投保境外保單,若在國內行銷境外保單者,則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局表示,偶有接獲民眾檢舉有國內人士假借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等名義,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宣稱可長期投資,獲利良好。但這些保單未經金管會核准,保戶權益不受保障,恐產生下列四大風險。

一是簽發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有些可能的確是國外知名保險業,但這些公司設立在國外,不受台灣保險法令規範,金管會無法協助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必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二是日後若發生理賠、保全服務等問題,因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在台灣沒有據點,保戶需自行接洽遠在國外的保險公司,未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及保障,需由投保人自行處理,金管會難以提供協助,且地下保單的保戶權益,不在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也就是公司若倒閉,保戶將血本無歸。

三是境外保單多半是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的權利、義務,可能出現對契約內容認知的差距,進而產生投保爭議。這部分金管會也無法協助,保戶可能要打越洋官司。

四即地下保單不被台灣法律所承認,因此投保地下保單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且地下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做為被保險人遺產規定,也就是不享有保單死亡給付免稅的優惠。

同時銷售境外保單是違法行為,保險局表示,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若在國內替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有招攬地下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送金管會協助處理檢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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