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3/17]
客戶退貨 電子發票限期上傳
2025-02-28 01:12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從今年起,若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且買賣雙方合意開立電子
發票退折單,應由賣方負責在規定期限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確保發
票資訊的完整性。
過去,電子發票退折單可能由買方或賣方處理,但根據最新規定,2025 年起統一由賣方開立並
上傳,以確保責任一致,並減少發票資訊缺漏問題。
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營業人,無論是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只要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退貨或折
讓,就必須依規定完成上傳。
國稅局表示,賣方應在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隔日起,按照時限完成上傳,當買受人為個人(非
營業人,即B2C 交易),必須在兩日內上傳至平台存證;買受人為公司行號(營業人,即B2
B 交易),則是要在七日內上傳至平台存證。
國稅局提醒,若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先通知限
期補正,若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將處1,500 元至1.5 萬元罰鍰,且可能按次處罰,業者不可
不慎。
國稅局補充,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應以每兩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上傳,需注意,若存證期限末日為休息日,不予延期。
例如甲公司2025 年2 月21 日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的電子發票,應於2 月28 日前(七日內)
上傳存證,228 雖是假日,但期限不會順延,若逾期則屬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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