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5 00:4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在申報綜所
稅時列舉扣除,若將房貸轉至其他銀行轉增貸,只要在原貸款「未清償額度
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繼續核實減除;若屬非原始購屋貸款的增貸利息支
出,就不能列報。
為減輕購屋族繳稅負擔,依規定,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
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如符合三大條件,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首先,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其次,本人、配偶或受扶
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
行業務使用;第三,取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
據。
中區國稅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利息,以每年實際支
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
上限為 30 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民眾買房後可能轉貸、增貸,
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核實減除,但需要檢
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
本等資料證明。
舉例來說,李小姐(化名)原先購屋時向 A 銀行貸款,還有 500 萬元本金
尚未還清,今年改向 B 銀行貸款 800 萬元還清 A 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 8
00 萬元,但只能以原先購屋貸款 500 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
款利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