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30]
繼承保單遺產 申報有眉角

2026-03-05 00:4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國人喜歡為家人、子女買保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購買保險後變

 

保單要保人,如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兩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將視為

 

遺產,繼承人須將保單在繼承日的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當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的保險契約

 

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贈與

 

稅;如為生前兩年贈與,則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來說,羅先生(化名)在兒子出生後購買數張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為

 

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羅先生 2024 年 6 月將這些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

 

配偶羅太太,截至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1,000 萬元,此次保單要保人變

 

更,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羅先生於 2025 年 11 月過世,應依

 

規定以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1,100 萬元,計入羅先生遺產總額報繳遺產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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