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5 00:4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國人喜歡為家人、子女買保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購買保險後變
更保單要保人,如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兩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將視為
遺產,繼承人須將保單在繼承日的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當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的保險契約
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贈與
稅;如為生前兩年贈與,則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來說,羅先生(化名)在兒子出生後購買數張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為
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羅先生 2024 年 6 月將這些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
配偶羅太太,截至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1,000 萬元,此次保單要保人變
更,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羅先生於 2025 年 11 月過世,應依
規定以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1,100 萬元,計入羅先生遺產總額報繳遺產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