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2 01:41:11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之間的借貸若有收取利息,應併入申報個人綜所稅;
許多納稅人誤以為,這筆利息收入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但依規定,這
筆利息並非來自金融機構,不符合稅法對於儲蓄扣除額的減除規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債務人在給付所得時無扣繳所得稅義務,納稅人常會漏報這類利
息。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貸出款項取得利息,需併入取得年度課稅,只是
個人間因借貸所生利息,並非源自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符合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
扣除額的減除規定。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與蔡小姐(化名)簽訂借貸契約,陳先生提供名下不動
產設定抵押,向蔡小姐借款 1,000 萬元,且約定年利率為 10%, 2024 年陳先生共給
付蔡小姐利息 100 萬元,但蔡小姐 2024 年綜所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這筆利息所得,
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